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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經費協議

ATI Technologies Inc.(以下簡稱“ATI”)擬向亞太地區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提供行銷經費(以下簡稱“行銷經費”)。有關經銷商的情況,請參閱已填妥並提交給ATI公司的網上登記表。經銷商擬通過廣告宣傳來促銷向經ATI批准的主機板合作商採購的産品,這些産品中含有合格的ATI ASIC産品(以下簡稱“主機板産品”)。鑒於對主機板産品及ATI品牌的廣告宣傳與促銷,經銷商將有資格獲得根據下列條款所提供的行銷經費。ATI與經銷商考慮雙方在本協議中相互作出的承諾,達成以下協議:
  1. 為獲得參與行銷經費計劃的資格,經銷商必須在“ATI亞太地區合作商計劃網站”/appp (以下簡稱“APPP網站”)上填寫網上登記表,並將填妥的表格提交給ATI。ATI得根據任何理由單方面決定拒絕任何申請人,若登記表不是正本、填寫不準確或不完整,都會予以駁回。
  2. 行銷經費的金額將由經銷商按月累計,並可由經銷商用於抵銷廣告宣傳和促銷所花的費用,包括郵寄函件、培訓和舉辦或參加商展的費用。ATI將向經銷商支付適當的行銷經費,支付方式或用支票,或透過電子轉帳將款項匯入“申請表”(見下文定義)中指定的銀行帳戶。
  3. 經銷商填妥的《行銷經費申請事先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可在APPP網站上獲取)經ATI審批之後,有關經銷商就主機板産品及ATI品牌的廣告宣傳及促銷活動,經銷商每次向合格的主機板合作商直接購買一件合格的主機板産品,ATI都會向其支付一筆行銷經費回扣。申請表必須填寫準確,並與所有資料一併提交給ATI審批。經銷商在執行所有廣告宣傳方案之前,必須獲得ATI北京辦事處、臺灣分公司或日本辦事處的ATI APPP小組事先審批,才能獲得行銷經費回扣的資格。行銷經費回扣的金額將根據廣告或促銷方案中對主機板産品及ATI公司標識的使用情況而定,詳情請見《亞太地區合作商計劃合格行銷活動》或ATI公司不時更新的APPP網站。ATI將計算所有此類行銷經費回扣,並單方面確定其金額。
  4. 行銷經費金額最少要累積到800美元,才符合報銷條件。累積的行銷經費金額如果在六個月之內不使用則告過期。
  5. ATI將向經銷商提供便利,讓其造訪APPP網站,在網上查詢其行銷經費回扣餘額的情況。
  6. 經銷商每月必須採購至少五千件(中國)/ 二千件(除中國以外的亞太地區)主機板産品,才能符合獲得當月行銷經費的條件。為了報告和確認銷售情況,必須使用APPP網站的“輸入月度銷售額”段落下所提供的表格在網上填寫《APPP採購報告》(以下簡稱“採購報告”),並將每月填妥的報告提交給ATI。經銷商特此授權ATI,對其為獲得行銷經費計劃的回扣款項而提交的採購與退貨資料進行審計。任何此類審計都須提前發出通知,並在正常的營業時間內進行。
  7. 經銷商同意附件A中所列的ATI商標授權使用條款,以便能在廣告宣傳及促銷材料中使用ATI公司的名稱與標識。
  8. ATI保留單方面修改此行銷經費計劃條款的權利。在進行修改時,ATI將提前用書面通知的方式向經銷商通報。經銷商如果繼續參加行銷經費計劃,即被視為已經接受當時有效的各項條款。如果經銷商不遵守這些條款,或者由於ATI單方面認為適當的其他任何理由,ATI保留終止行銷經費計劃和/或取消經銷商參加該項計劃資格的權利。如果貴公司參與該項計劃的資格因任何原因而被終止,ATI保留扣發另外一個季度的回扣款項之權利,並得要求退還該計劃所支付的行銷經費回扣。
  9. 本協議受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約制,並據此加以解釋,而不考慮其法律原則的矛盾之處。雙方同意將有關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提交給位於安大略省多倫多市的法院進行裁決。
  10. 因本協議而發出或提交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及其他通信都必須以書面形式發給各方,並且,如果透過專人送交,則在收到之時即被視為已經發出;如果是通過傳真,或隔夜郵遞方式,包括但不限於Federal Express、快遞郵件或類似服務,則在第二個營業日即被視為已經發出。如果是發給ATI公司,則地址應如本協議開頭處所示;如果是發給經銷商,其地址應如登記資料中所示。
  11. 經銷商不得複授、轉讓或轉移本協議中對其規定的權利與職責。經銷商進行此類複授、轉讓或轉移的任何企圖都將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反行為,皆屬無效。ATI可以將本協議中對其規定的權利與職責轉讓給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或在公司出售或合併時轉讓這些權利和職責。
  12. 只要有可能,本協議的每一條款皆以在適用法律下為有效的方式加以解釋。但是,如果協議中的任何條款被適用法律所禁止,或視為無效,雙方將本著誠意的態度進行談判,對此類條款加以重新敍述,以便盡可能地按照適用法律來反映雙方的原本意圖,而協議的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就如同本協議在締結之初就已經包含該被重新敍述的條款一樣。
  13. 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都須以書面方式進行,並經雙方代表簽署。本協議任何一方如果自動放棄應由對方履行的任何條款,或者不追究對方對任何違反本協議的行為,不得被視為自動放棄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或者不追究以後對本協議的任何違反行為。
  14. 本協議並不産生任何合資企業關係、代理關係或合作夥伴關係。
  15. 本協議構成協議雙方之間就協議主要內容所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在所有方面取代雙方之間就協議主要內容所達成的所有其他協議和諒解,不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
  16. 經銷商通過在網上向ATI提交登記表來表示接受並同意本協議的各項條款。
附件A
商標授權使用條款
  1. 若經銷商同意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和條件,ATI將向經銷商授與全球範圍的、非唯一的、不可轉移的、不可轉讓的、有限的、可撤銷的、免費的商標使用權,經銷商可以在廣告宣傳或促銷主機板産品的材料中使用ATI不時向經銷商提供的ATI商標或標識,使用方式必須遵循下文第九節中列出的指引,或按ATI不時規定的其他方式使用。
  2. 經銷商不得以不同於ATI明文規定的方式,或不遵守本協議第九節中所列的指導原則來使用或複製這些商標。經銷商在每次廣告宣傳或促銷其産品中使用這些商標時,必須包括以下告示(告示方式類似於經銷商使用的其他法律告示):

    “所有ATI産品、産品名稱和標識都是ATI Technologies Inc.的商標和/或註冊商標。”
  3. ATI保留對經銷商含有ATI商標的産品隨時進行檢查的權利,並會定期要求經銷商提供一定數量的其他樣品。
  4. 未經ATI的書面同意,經銷商不得轉讓、複授、提供、轉移或洩露其使用、開發或享用任何商標的任何權利。
  5. 經銷商承認ATI對商標的所有權,並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和效期過後以正確方式使用商標,力求不損害ATI對商標的權利。經銷商每次使用商標都必須符合ATI的利益。除非本協議有明文授權,否則經銷商對商標不享有任何權利。
  6. 經銷商同意將其個人電腦産品(與主機板産品合併及共用商標)的品質保持一定水準,即滿足或超過業界的標準,並至少等同於經銷商先前製造的同類産品和/或服務的品質。
  7. 在經銷商生産和銷售與主機板産品合併的産品期間,本協議保持其全部的有效性,但ATI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十(10)天前,以任何理由隨時單方面決定終止本協議。從本協議終止之日起,經銷商應停止對商標的所有使用。
  8. 經銷商特此同意,若經銷商因使用商標的任何行為、疏忽或過失而引致第三方要求索賠所産生的任何費用、損害或其他支出,將由經銷商向ATI賠償,確保ATI免受損失。
  9. 儘管ATI不時提供其他使用商標的指導原則,但經銷商在使用商標時,必須遵循下列指導原則:
  10. ATI産品、産品名稱和標識的使用必須保持一致;注意每個詞語的正確拼寫、大小寫和格式。
  11. 商標中的 ™ 或 R 應為上標字元,緊跟在ATI産品、産品名稱或標識之後。
  12. 使用ATI商標和標識的方式,不應含有商標或標識為經銷商産品所擁有,或附屬於經銷商産品,又或受經銷商産品所贊助或支援等暗示。
  13. ATI標識必須以標準的比例和方向顯示,不得變形、變向或倒置。
  14. ATI標識不得被併入其他符號、圖像、圖形或標識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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